当前位置: 首页  关于我们  校友会章程

上海应用技术大学校友会章程

第一章 总 则

第一条 本会定名为:上海应用技术大学校友会。英文译名为:Shanghai Institute of Technology Alumni Association(简称:SITAA

第二条 本会的宗旨:继承和发扬母校的优良传统,增进校友之间以及校友和母校之间的联系,增强母校对校友的凝聚力,为祖国的繁荣、母校的建设与发展做贡献。

       本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、法律、 法规和国家政策,遵守社会道德规范

第三条 本会的性质:本会是由上海应用技术大学校友自愿结成的群众性团体,接受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。

第四条 本会的住所和活动地域:上海市。


第二章 业务范围

 本会的业务范围:

(一)积极宣传母校的发展和取得的成就,鼓励校友为母校的教育教学改革献计献策;

(二)加强校友与母校之间、校友之间的联系,开展学术交流、科技合作,为国家建设和母校的发展作贡献;

(三)开展联谊活动,增强校友与母校的情感;

(四)在本会宗旨范围内,开展有利于祖国、有益于社会、有助于母校及校友的各种活动。


第三章  员

 本会个人会员组成

 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,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
(一)自愿加入本会;

(二)承认本会章程;

(三)凡在上海应用技术大学(含原上海应用技术学院、原上海冶金高等专科学校及前身、原上海轻工业高等专科学校及前身、原上海化工高等专科学校及前身、上海香料研究所、原上海日用化学研究所)学习过的学生(学员)及工作过的教职工均可申请加入本会成为会员。

 会员入会的程序是:

(一)提交入会申请书;

(二)经理事会授权的秘书处审核同意,并颁发入会有关证书。

 会员享有的权利

(一)产生校友会各种机构成员时,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;

(二)参加校友会组织的各项活动;

(三)对母校各项工作、校友会工作提出建议或意见;

(四)优先取得校友会的有关资料;

(五)入会自愿,退会自由。

(六)法律、法规、规章以及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。

第十条 会员履行的义务

(一)遵守校友会章程,贯彻校友会宗旨,维护校友会的合法权益;

(二)关心校友会工作,参加校友会组织的有关活动;

(三)关心母校发展,促进母校与国内外的学术交流和科技、经济、人才培养等方面的合作;

(四)积极向本会投送稿件;

(五)法律、法规、规章以及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。

第十一条 会员退会应向本会递交书面函件,并交回会员有关证书。

第十二条 会员如有严重违反国家法律、法规、规章或本会章程的行为,经理事会表决通过,取消其会员资格并公示。



第四章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、罢免

第十 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。

第十四条 本会的负责人是指会长、副会长和秘书长。本会秘书长为选任制。

第十五条 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,到期应召开换届大会。如遇特殊情况,由理事会决定随时召开。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换届的,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。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。

第十 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
第十七条 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:

(一)制定或修改章程;  

(二)选举或者罢免理事;

(三)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;  

(四)决定更名、终止等重大事宜;  

(五)决定其他重大事宜。

第十八条 本会设理事会,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理事组成。理事会为本会的执行机构,负责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,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。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,到期应当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进行换届选举。如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换届的,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。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。理事可连选连任。

第十九条 理事会的职权是:

(一)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;

(二)召集会员代表大会,并向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;

(三)起草或修订章程草案,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定;

(四)决定办事机构、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的设立、变更或者终止;

(五)决定会员的除名;

(六)选举或罢免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、常务理事;

(七)决定副秘书长、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免;

(八)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;

(九) 制定内部管理制度;

(十)听取、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,检查秘书长的工作;

(十一)决定其他重大事项。

第二十条 理事会两年召开一次,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;临时会议由会长决定召集;特殊情况可采用通信形式召开。

第二十一条 本会设常务理事会,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。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章程第十九条第一、三、四、五、八、九、十项的职权,对理事会负责。

第二十二条 常务理事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;必要时,由会长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提前或延迟召开,特殊情况可采用通信形式召开。

第二十三条 本会负责人需具备下列条件:

(一)坚持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;

(二)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和较高的声誉;

(三)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;

(四)身体健康,能坚持正常工作;

(五)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力的刑事处罚;

(六)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。

第二十四条 本会会长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。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:

(一)主持会员代表大会,召集、主持理事会(常务理事会)会议;

(二)检查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;

(三)领导理事会(常务理事会)工作;

(四)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。

第二十五条 本会秘书长在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,行使下列职权:

(一)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,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;

(二)协调各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开展工作;

(三)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,报理事会(常务理事会)审批;

(四)向理事会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和各机构负责人人选;

(五)向会长和理事会报告工作情况;

(六)处理其他日常事务。

第二十六条 本会设日常办事机构秘书处,处理本会日常事务性工作。

第二十七条 本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,在本会领导下开展工作。


第五章 财产管理和使用

二十八 本会的收入来源

(一)捐赠;

(二)学校资助;

(三)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

(四)利息和其他合法收入。

二十九 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,不得在会员中分配

第三十条 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,保证会计资料合法、真实、准确、完整。

第三十一条 本会的资产,任何单位、个人不得侵占、私分和挪用。


第六章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

第三十二条 本会在遇到不可抗拒的困难等原因必须终止活动时,必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,并报主管部门审查同意。

第三十三条 本会终止前,应当在主管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,清理债权债务,处理善后事宜。清算期间,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。


  

三十四 本章程经2019420第三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。

第三十五条 本章程的解释属于本理事会。